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法规制度>>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4-23 09:25 资产管理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资)发[2014]271号

     

    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及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并按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更新调整;负责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根据配置标准,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采购验收、入账建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事项。

    第三章 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遵循以存量定增量、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对已出台配置标准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应按标准配置;对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单位申请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再重新购置。

    第九条 现有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原则上,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行政单位提出资产调剂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买、调剂、调拨、租赁、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因机构设立、变更或单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需要配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由单位根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购置。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所形成资产先行纳入主办单位存量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制定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作适当的调整更新和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数量限额根据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编制内实有人数为计算依据,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缺编数(即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与已配置数之差)是财政部门编制资产预算的依据,单位申请配置资产数量应小于缺编数。

    第十八条 对确需超标准、超资产配置数量限额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决定。

    第六章 配置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申请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时,涉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内容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所属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核,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剂手续;确需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需要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资产的(零星租赁除外), 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租赁资产的理由,资产名称、坐落地址、规格、数量、功能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的采购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采购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关闭窗口